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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葬暴利引发质疑 公众无奈表示死不起葬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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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们这里墓地的价格是7万元/0.8平方米,这是青石材质地的价格,如果是花岗岩质地的就要7.5万元,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你得"五一"后来买。”3月31日,到北京一家公墓咨询的李女士被业务厅工作人员的回答吓了一跳——这个价格比北京的商品房都贵!她怯怯地问了一句:“有便宜点儿的吗?”

  “这是墓葬中最便宜的了,除非你选择"骨灰深埋",一次性地交500元,把骨灰盒深埋在地下室里封死,将死者的名字刻在地下室外面的墙上,但除非死者是鳏寡孤独,否则一般不会选择这种方式。

  咨询结果让李女士很困惑,按照自己家庭的收入,根本没有能力为几天前去世的奶奶在这里购买一块墓地,“到哪里去找那种适合我们普通老百姓,价格既不会高得离谱,又能让亲人好好走完人生最后一程的丧葬方式呢?”

  正值一年一度的清明时节,多年来饱受诟病的“殡葬垄断”、“殡葬暴利”等问题又进入公众视野,一方面是国家有关部门多年来提倡“文明、节俭、绿色办丧事”、整顿殡葬服务市场;一方面是公众屡屡发出“清明时节雨纷纷,丧葬之人欲断魂”,“死不起、葬不起”的无奈声音。

  公共财政有限投入难抵殡葬机构入不敷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部分代表和委员历数丧葬高收费种种“怪现象”,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列出了一份丧葬清单:一个成本只有几十元的骨灰盒,可以卖到三四千元甚至更贵;一个墓穴动辄上万元甚至十几万元……

  3月31日,记者从北京八宝山殡仪馆了解到,“如果只选择运输、保管、火化3项服务,需要1000元左右;如果加上整形美容、遗体告别等服务,全套办下来得3000元左右。”

  “我国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有3种方式,每一具遗体必须经过的运输、存放、火化这3项基本服务由政府定价;一些延展性服务如遗体整容、告别厅使用等依据政府指导价;寿衣、骨灰盒、花圈等丧葬用品则采取市场调节价。”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处长杨文涛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杨文涛认为,目前,公众质疑的“殡葬暴利”一般都发生在延展性服务上,而殡葬机构开展这些延展性服务确属无奈之举。“从2002年至今,全国所有殡仪馆运输、保存、火化这3项基本服务年平均亏损约为6.4亿元。”她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从2002年起,政府核定的价格一直没有提高过,按照全国平均数,一具遗体运输200元,保存、火化230元,总共是430元,而实际耗费的电力、汽油、人力、设备折旧费,为一具遗体提供这3项服务的成本为600元~680元。

  “问题就此出现,这样巨大的资金缺口怎样补上?中央财政没有这方面的投入,一些地方财政也有困难,殡仪馆只有通过开展其他延展性服务。”

  杨文涛表示,当公共财政投入很单薄时,压力就转移到了殡葬机构身上,事实上,全国有三分之二的殡仪馆是亏损的,盈利的殡仪馆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以下殡仪馆普遍不盈利,惨淡经营,有很多甚至已经关门。

  记者注意到,在公众印象中,殡葬业是由民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独家经营,舆论也将“殡葬暴利”的根源总结为“一家垄断、缺乏竞争”。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要由县级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这几项规定授予了民政部门在殡葬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权。

  “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垄断了殡葬,老百姓也稀里糊涂地接受了。”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殡仪系教授王夫子分析说。

  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取消了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的前置审批。“只要有人、有场地、有注册资金,就可以向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丧葬殡仪服务公司,这是个比较特殊的服务行业,没有可以参照的标准,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收费怎样规范、服务质量怎样保证,对工商部门来说,都是较难操作的。”北京一位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向记者表示。

  据了解,目前除了火化环节,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经营已经基本放开。前些年,为了弥补殡仪馆的亏损,允许殡葬服务机构自己建墓地创收。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私营公墓逐渐多了。但是,民营资本的进入并没有改变殡葬行业缺乏竞争、服务价格畸高的局面。有专家分析说,民营资本的介入虽然打破了垄断局面,但由于殡葬行业的特殊性,自然垄断特征明显,一些地方的民间资本进入殡葬业后,民营墓园却与国有墓园联盟,殡葬费用不降反升,整个行业体制中需要理顺的地方还有很多。

  文明环保丧葬形式能否实现

  “你是孝子吗?你孝顺父母吗?你就忍心让父母都居住在那么一个小格子里面吗?”电影《非诚勿扰》中,墓地推销员如此忽悠男主角。很多中国人受传统观念影响——百年后希望入土为安,随之而来的就是购买墓地或骨灰格位。

  在杨文涛看来,与运输、保存、火化、遗体整容、遗体告别这些可以在殡仪馆中进行的殡葬服务相比,购买丧葬用品如骨灰盒、墓地等在殡仪馆之外产生的费用,更容易给公众造成“殡葬暴利”的印象,“我国殡葬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不留骨灰,对于火化后还想保留骨灰、保留墓地的现象,民政部门的态度是不提倡不鼓励。”

  “其实,在墓地价格问题上,民政部门还是希望消费者转变观念、理性消费,100块钱能解决的,不要花1万块钱。如果一定希望入土为安,除了购买公墓,还可以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大力提倡的。”杨文涛说。

  作为普通公众,是否能够顺利寻找到这些文明环保的丧葬形式?价格是否令人接受?3月31日,记者以普通市民身份致电北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咨询北京市公墓陵园中何处有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绿色殡葬形式。

  “只有延庆的八达岭人民公墓有。”该处工作人员说,在北京市33个经营性公墓陵园中,只有这一处可以进行树葬,而花葬、草坪葬则无处可寻。八达岭人民公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树葬收费7800元,就是将墓碑平卧在土地中,在地上种上一棵松柏。”据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该处的普通公墓收费7200元,树葬的价格反而高出了600元,问及原因,回答是“上面统一定价,我们也不知道。”

  记者随后又致电几个公墓和陵园,均称“没有树葬、花葬和草坪葬”,北京大兴区天堂公墓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进行树葬、草坪葬的地方早在2006年就已经用完,之后没有再建。”

  记者在了解骨灰格位等的价格时发现,相比占地较多的墓穴,骨灰格位的价格相对较低,但是数量有限,北京海淀区万安公墓的工作人员说:“一层单穴的3600元就能买到,但是今年的都已经预订出去了,每年也就只有十几个,不能挑选,只能随机抽取,这是上面统一规划的事儿。”如果选择墓穴,万安公墓最便宜的墓穴是10万元/平方米,材料是“纯天然石头”。问及最贵的价格时,他说:“没有上限,差不多3平方米60多万元吧。”

  这些现象已经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据杨文涛介绍,目前北京、辽宁、江西等地已经出台了一些殡葬惠民政策。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鲁店村的长青园骨灰林基地是北京市首个公益性墓地,目前已经建好,主要以骨灰墙格位的形式,为今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北京市户籍人口提供公益性、低价格殡葬服务,并将对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免收服务管理费。同时,北京已在全国率先实现丧葬补助待遇城乡同标准、全覆盖,从今年1月1日起,凡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人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定额丧葬补贴。

  殡葬体制改革呼唤国家立法

  不少业内人士对正在修订中的《殡葬管理条例》充满期待,中国殡葬协会副会长张洪昌曾对媒体表示,我们应该尽快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殡葬行业中管到哪里,管什么,保证这一行业的有序良性运行,维护老百姓的殡葬消费权益,保护殡葬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杨文涛说,“造成目前殡葬服务市场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体制不顺,具体来说,由政府定价的基本殡葬服务和由市场调节价格的服务没有分清楚。”据她介绍,下一步殡葬改革将依据相关法规,探索把基本殡葬服务从整个殡葬服务链条中剥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只涉及运输、存放、火化这3项基本服务,其他服务全部交给市场,各种资本都能进入,市场向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消费者则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财政部已达成共识,正在修订中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政府财政为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仪服务埋单,这是很大的进步。”杨文涛说。

  2007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同时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用地,不得为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人出售墓穴。一旦违规,“县级民政部门将有权对公墓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条处罚措施,同样适用于“出售墓穴用地超过规定墓穴占地面积的情况和未经许可变更公墓建设许可事项。”

  据了解,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共有1万多条,国务院法制办已经会同民政部将这些意见进行分类、总结,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并征求了中国殡葬协会、多个地方殡葬行业中的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早在2005年,国务院曾将《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今年又将其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业内人士分析说,各地殡葬行业发展状况、经济环境、风俗习惯的差别,以及地方民政部门对于“市场主导”还是“政府主导”的态度差异,决定了新条例修订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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